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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2024-4-27 8:49:26 443人看过 字号:  


 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包括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案件类型;涉及药品、食品、环保、印刷、设计等领域。商标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涉及农资、服装、数码消费、质量认证、日用化工等领域,并涉及电子商务、短视频平台等流通渠道。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案例10件。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涵盖地理标志产品和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中欧互认互保第一批清单产品“慕尼黑啤酒”等相关案例;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例;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案例涉及侵犯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会徽、名称、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例。

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保护,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知识产权主体同保护、快保护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附: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解读如下:

1.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处理“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温州创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获得“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264785.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3月1日至3日,被请求人温州某公司在相关展会现场展销的某款贴窗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人于2023年3月2日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当日立案并依法勘验展位,开展调查取证。经比对,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双方当事人均系温州企业,后请求人向广州、温州两地知识产权局请求协调处理。

为从源头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及方便纠纷处理,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处理请求并移送现场勘验所固定、采集的证据。3月13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准予其撤回处理请求并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材料。3月30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法立案,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证据材料,组织当事人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请求人现场履行协议条款,支付请求人维权费用。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书结案。

【专家点评】

案打造了异地接续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新模式,为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首先,该案对行政裁决案件处理机制进行了创新,实现了案件事实证据的共享互认,发挥了两地行政裁决程序的有效衔接效用。其次,该案构建“展前启动联动,展中快速取证,展后衔接处理”的展会纠纷化解新模式,打破了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因展期短而案件处理难度大的僵局,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长效约束和源头治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最后,该案在广州、温州两地多部门参与、多环节联动,高效衔接,快速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纠纷快速处理提供了新范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 吴汉东)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请求人富士胶片商业创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获得“调色剂盒及图像形成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11753.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1月19日,请求人就其与被请求人北京品优佳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优佳汇公司)、被请求人北京维纳斯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纳斯纲公司)、被请求人中山市京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山京呈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品优佳汇公司未经许可许诺销售、销售由维纳斯纲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制造、销售的相关粉盒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请求人为关联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涉案产品已由品优佳汇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维纳斯纲公司和中山京呈公司未曾制造涉案产品,三被请求人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但均未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处理过程中,三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口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经比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在案证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品优佳汇公司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对于请求人提出的维纳斯纲公司、中山京呈公司制造涉案产品的主张,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支持。

2023年4月2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当庭宣布裁决结果:认定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品优佳汇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责令被请求人维纳斯纲公司、中山京呈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典型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就相关产品涉及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不能作为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抗辩理由。二是当事人抗辩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不是实际制造商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如果其不提交证据,且无其他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办案机关可以认定其为制造商。三是该案为涉外案件,办案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当庭裁决侵权行为成立,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快保护”的理念,对于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建民)

3.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新型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安徽亚井雨水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亚井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新型的截污式环保雨水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20377144.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亚井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江苏帕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帕德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26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该案与另一关联案件(被请求人为南京南宇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宇公司)合并进行口头审理。亚井公司当庭请求追加南宇公司为该案被请求人并提交请求书,南宇公司未提出异议,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追加。

亚井公司认为:帕德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雨水口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同时,帕德公司将该侵权产品的外壳出售给南宇公司,南宇公司提供内胆部件和技术,帕德公司受南宇公司委托代工生产,南宇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帕德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亚井公司从帕德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公司组装的样品,相关部件并非帕德公司生产;帕德公司在2018年就已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不应被视为侵权。

南宇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南宇公司与帕德公司并无合作关系,也不构成帮助侵权;相关产品是按照《安徽省海绵型雨水口建设导则》(下称《导则》)生产,《导则》是强制性标准,亚井公司是《导则》的主编单位,其将专利技术编入《导则》之中,利用《导则》的强制性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应当支持其处理请求。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南宇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南宇公司在主观上未作出与帕德公司共同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也未帮助或教唆其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故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系帕德公司独立实施,南宇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导则》系安徽省推荐性地方标准文件,并不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强制力,亦无证据表明亚井公司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2023年10月19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定帕德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雨水口产品,责令帕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驳回亚井公司的其他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的处理涉及专利侵权判定、专利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专利被纳入标准性文件是否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复杂疑难问题。该案中办案机关在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充分分析、理解的前提下,正确运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一定区别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从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请求人的专利权给予有效保护。同时,该案办案机关对不同行为人是否构成专利共同侵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说理,特别是对专利被纳入地方标准性文件是否构成默示许可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依法认定将专利纳入标准性文件不属于对涉案专利的默示许可,并得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及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结论,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4.河北省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药瓶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河北坤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坤安药业)于2021年10月1日获得名称为“药瓶标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30389718.5。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2月13日,坤安药业就其与被请求人乐声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当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人请求依法立案。

双方曾签订合作协议,请求人投资、研发硝酸甘油片并拥有相关产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排产计划的方式委托被请求人生产,并约定未经请求人许可,被请求人不得自行生产、销售该产品。随后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不在委托范围内的硝酸甘油片药瓶标签、包装与请求人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相同,并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制定排产计划,被请求人生产后,请求人未提货,造成货物积压,其为了减少损失,试着向终端推销。这次收到请求人的投诉后,被请求人已在第一时间更换了标签、纸盒。

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原是合作关系,请求人委托被请求人生产,在委托期限内生产行为已被许可;经公证的多个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委托期限后,即被请求人的生产、销售行为未经请求人许可。

2023年4月14日,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定被请求人侵犯涉案专利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专家点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企业之间以委托加工、委托生产等模式进行合作更加普遍,在这种情形下,合作方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关系。该案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请求人应按照请求人排产计划进行生产,未经请求人同意被请求人不得自行生产、销售该产品,并对未经许可而进行的生产、销售行为的专利侵权责任进行了约定。至于因请求人不提货造成的产品积压,被请求人为减少损失向终端市场推销的抗辩,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不是专利侵权抗辩理由,理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对于因产品积压所产生的损失,被请求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请求人的违约责任另行起诉。(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陈健)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含有达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含有达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01489.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0日,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获得仿制药上市许可的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挂网采购的通知包含上述被控侵权药品,有关医院出售了被请求人制造的该被控侵权药品,因此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药品;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就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的相关专利曾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但被请求人在许可协议终止后继续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药品,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权。

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行为均发生在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有效期内,应认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被请求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被控侵权药品的挂网行为,仅表明被请求人持有的药品品种即将通过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且被控侵权药品的挂网信息中并未显示药品价格和包装信息,也未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任何议价行为,不应认定为许诺销售;被请求人实施挂网行为均在许可协议有效期内;认可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落入涉案专利请求人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1)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向上海医保部门申请挂网的行为,属于为被控侵权产品后续销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2)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权利处分的方式与时间。请求人曾与被请求人签署涉案被控侵权药品相关专利的实施许可协议,仅主张追究被请求人在协议终止后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3)招标采购机构协助调查提供了被控侵权药品的销售清单,从清单记载的时间可以推断被控侵权药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不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协议存续期间,也发生在双方协议终止后。

2023年8月9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在协议终止后,仍在相关平台挂网并销售被控侵权达格列净片,构成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且被控侵权药品已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撤回相关挂网。

【专家点评】

在医药集中采购的大背景下,仿制药品集采挂网行为是否构成许诺销售问题是学界、实务界和医药产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该案审理正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期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积极与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就被请求人对达格列净片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挂网的申报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互相沟通,加强信息共享。该案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企的合法利益,对于加大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生物医药先导产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对于医药领域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作用。(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宋晓亭、副教授 曹丽荣)

6.福建省平和县知识产权局、山东省无棣县知识产权局协同处理赖某某与无棣语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五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赖某某于2023年1月3日获得“包装箱(果汁柚)”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645195.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8日,赖某某就其与被请求人无棣县四家电商企业和某快餐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平和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平和县知识产权局运用在线取证平台对被请求人的涉案网店进行取证固定、存证上链,向电商平台运营方调取了被诉网店的主体信息和涉案商品交易记录,查明涉案商品的发货地、销售时间、涉案金额等关键信息。

核查固证后,平和县知识产权局及时向无棣县知识产权局移送了案件。经协商,两地知识产权部门采用两地点对点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协同审理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充分陈述意见、质证、辩论,审理过程中再次运用在线取证平台对审理全程进行存证上链,实现全过程存证与可回溯管理。通过在线协同审理,三起案件当事人当场签署了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书,并当庭表示愿意提交司法确认;两起案件当事人签署了口审笔录,办案机关随即作出行政裁决。

审理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两起调解案件提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异地受理并对该两起案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是异地司法确认程序在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上的首次应用。

【专家点评】

该案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特别是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线上快速处置,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案件办理首次采用“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跨省协同审理+异地司法确认”创新组合模式,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跨省线上调解,闽鲁两地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电商平台、存证机构协同参与,积累了协同保护、跨区域保护、线上维权的实践经验,为跨部门、跨区域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协作办理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路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林秀芹;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何东平)

7.浙江省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甘草酸二铵的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连云港某公司于2012年2月6日通过转让获得了“甘草酸二铵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40759.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10月8日,连云港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济南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于当日立案。连云港某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申报了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中选,而且被请求人已存在实际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请求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

被请求人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原料药采购自第三方公司,涉案原料药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同时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甘草酸二铵胶囊已上市,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已被使用公开,属于现有技术。被请求人另辩称其享有先用权,未侵犯涉案专利权。

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行为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先用权抗辩也不成立。结合案情和实际情况,考虑到济南某公司在浙江省已进行招标后的实际销售,停止销售会影响下游医院和药店的稳定供应,且双方企业还有合作的可能,2023年3月16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2023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专家点评】

该案中对于被请求人的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办案人员合理引入技术调查官,分别从三种抗辩手段的要点入手,逐个进行判断。由于纠纷发生在药品集采领域,被请求人的药品已中标并销售,考虑到药品的可及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向也比较强烈,药企除了自身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稳定供应。为快速有效地处理纠纷,减少社会不利影响,办案机关采用双方认可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积极有效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肯定。(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宋河发)

8.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重复侵权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名称为“安全套(纹路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11370.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3月23日,苏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于当天受理此案,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决定,责令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上述决定生效后,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仍然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电商平台销售涉案产品,后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相关情况。2023年7月27日,根据《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被请求人在被认定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拒不改正,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情形,对天津瑞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首件适用《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专利重复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体现了天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加大保护力度,合理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展示出依法保护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专利重复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容易给专利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特别是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严重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大,应该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该案是对专利重复侵权行为地方性法规的准确适用,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

9.安徽省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4日获得“一种不规则机箱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22656483.3。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5日,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为马鞍山市天浪网吧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请求人认为,其发现被请求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及以许诺销售方式推广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技术,涉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请求人认为,其所使用的产品均为外包的施工单位提供,无制造、许诺销售行为,也无库存相关产品。

2023年6月27日,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提供了合法来源证据。请求人认可被请求人现场使用涉嫌侵权的机箱具有合法来源。经审理,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只存在使用行为。2023年7月10日,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该案裁决后,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时继续跟进协调,督促被请求人提供完整的涉案产品供货商信息。在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组织协调下,被请求人认识到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表示今后若扩大经营规模,将优先采购请求人的专利产品。请求人认可被请求人没有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其提供的来源信息可以帮助其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且被请求人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授权许可被请求人继续使用其专利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中,有关保护中心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达成专利实施许可、赔偿或优先采购等事宜进行行政调解,被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进行合作,避免了被请求人停止使用具有合法来源、通过合理对价购买的相关涉案侵权产品的不利后果。最终,请求人认可被请求人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许可被请求人继续使用相关专利产品,被请求人表示今后优先采购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实现双方共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 周朝生)

10.江西省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陶瓷花器(奇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获得名称为“陶瓷花器(奇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130401899.9。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7月4日,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就其与景德镇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并请求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产品的短视频平台店铺经营者住所地进行调查取证。2023年7月5日,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依请求人申请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现场勘验,进行调查取证。

由于涉案事实较为复杂,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指派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工作,会同案件合议组成员对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细致分析,逐项比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

2023年9月5日,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23年9月28日,请求人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赔偿数额纠纷行政调解请求,后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了侵权赔偿金。

【专家点评】

 

该案处理流程规范、程序严谨、调查翔实,从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到司法确认,直至最后责任履行,快速响应、环环相扣,并探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引入技术调查官。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的无缝衔接模式,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有力的纠纷解决路径。该案的快速处理既充分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优势,又体现出快速协同保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的有力技术支撑,也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提供了样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彭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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