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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森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经验分享系列活动"之---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选析
发布时间:2022-8-18 8:55:36 382人看过 字号:大 中 小
本案专利涉及的仪表机壳主要适用于集诸多功能为一身的智能无纸记录仪,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判断主体的确定,以及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规则。
本案诠释了在进行外观设计单独对比判断时,如何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考虑各设计特征的影响权重,客观分析异同点,最终结合现有设计状况判断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综合得出结论,该案很好地传递了中间产品的确权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此外,该案的审理对创新主体深入了解外观设计专利尤其中间产品的确权标准也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本案专利涉及改善用户体验的计算机设备,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是解决薄型按键开关的手感和发声的技术问题,都具有改善手感并能像大键盘一样在敲击时发出声音的技术效果,但两者的发明构思不相同,两者发声腔实现发声的部件所处的位置、配合关系不同,能量积蓄和释放方式也不同,使得技术手段、工作方式产生差异,因此两者属于解决相同的问题且达到了相近的技术效果,但立足于不同的技术路线的两种技术方案。
决定认为,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而是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对于此类案件,不应仅因其解决的问题、产生的效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相近,就直接否定其创造性,而仍然应当从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面对存在的技术问题采取的发明构思和所选取的技术手段之间的差异出发,充分考虑领域特点,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分析判断该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本案专利涉及左心耳封堵器,其是心脏手术中需求量最大的植入器械,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专利权人则主张请求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属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因而涉案专利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其新颖性和创造性。
决定认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通过提出专利申请前严加保密自己的发明创造,还应当充分了解“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规定,在享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惠益的同时,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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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广代理师简介:执业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工作6年,主要从事机电领域的专利申请、专利布局的工作,并代理过多件专利无效、侵权诉讼案件,参与过多个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项目。